每年1.7亿方废弃物倾倒海洋 生态环境部专职监管机构将成立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本轮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已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设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打通了陆地和海洋。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即80%污染物来自陆上。”11月30日,首任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坦言,这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本轮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已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设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打通了陆地和海洋。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即80%污染物来自陆上。”11月30日,首任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坦言,这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确切的讲,此次机构改革强化了陆海生态环保职能的统筹协调。


他介绍称,目前中国海洋倾倒物除少量是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和天然有机物外,大部分为清洁疏浚物,近10年中国年均倾倒约为1.7亿方。“尽管中国海洋倾倒主要为清洁疏浚物,但仍会对海洋环境带来一定影响。”


所谓“海洋废弃物倾倒”,主要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它海上人工构造物向海洋处置海洋废弃物的行为,这个废弃物并非通常理解的海洋垃圾,而是有明确范围和限定。


根据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倾倒的物质有七类,比如疏浚物、城市阴沟淤泥、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岛上建筑物料、船舶平台等。其中,疏浚物为主要类型,是淤积、河流冲刷形成或自然沉淀物,主要包括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三类,其中后两类须通过生物学检验,并适当处理后才能倾倒。


柯昶透露,目前,生态环境部正稳步推进海洋倾废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本轮机构改革将海洋倾倒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根据“放管服”要求,生态环境部又进行了相应调整优化,为沿海港口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事实上,从1972年开始,为防治海洋倾废污染,国际上针对海上倾倒活动就形成了《伦敦公约》和《1996议定书》,中国是缔约国。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倾倒管理做出规定,1985年出台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2年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约30%近岸海域和37%大陆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保护区总数达到270余处。


“对于目前相关急迫倾倒事项,我们参照以前急事急办做法,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倾倒许可,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并未受到明显影响。”柯昶对经济观察网表示,为避免工作断档,生态环境部正抓紧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协调,研究提出相关工作衔接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后续会视推进情况适时通报。


另外在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上,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王菊英称,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相关沿海地方完成“两类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按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环境管理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加强监管。


所谓“两类排污口”,一类指非法的,二是设置不合理的。王菊英说,目前已完成清理的大约有98%。其中,渤海两类排污口共31个,28个已完成整治,其余3个今年底也将完成整治。


“下一步,将指导沿海地方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管理工作,在现有排污口管理规定基础上细化技术要求,尽快形成统一的排污口技术管理规范。”她进一步表示,将启动陆海污染源清查工作,进一步准确摸清入海污染源,率先在渤海部署开展。同时为每个排污口登记建档,明确各类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海排污口管理是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的关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出了相关规定,都要求沿海省份开展两类排污口清理整治。”王菊英讲道。



本文转自“经济观察报”

原文链接:https://news.html5.qq.com/share/1261939071391907025?ch=060000&qbredirect=&sc_id=clnUdfC&sh_sid=5__251e1547232cf451__7fb3dc9192d1ad29c71784b113b788cb&share=true&share_count=1&url=http%3A%2F%2Fkuaibao.qq.com%2Fs%2F20181201A1F5H400

  • 发表于 2018-12-0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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